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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規!李強簽署國務院令,事關資本市場

重磅新規!李強簽署國務院令,事關資本市場

夙文明 2025-01-16 滾動科技 4 次瀏覽 0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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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夏時報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旨在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定》共19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范。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是明確中介機構的收費原則。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

  三是明確監管措施。規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采取警告、罰款、暫停從事相關業務等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采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為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同時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條 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并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二)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

  (三)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在所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收費標準、金額以及發行人付費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條 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發行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將中介機構遵守本規定的情況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相關部門負責人釋疑

  2025年1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9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著力規范市場秩序,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范的中介機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我國現行會計法、證券法等法律對中介機構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等行為規定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但是針對具體收費行為的監管尚缺乏相應規范。

  出臺《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為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起草過程?

  答:在《規定》制定過程中,起草部門嚴格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關要求,按程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在起草過程中,通過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了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以及相關地方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的意見;先后四輪書面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同時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后公布施行。可以說,《規定》廣泛凝聚立法共識,是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努力踐行。

  問:《規定》的適用范圍和總體思路?

  答:《規定》適用于中介機構為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等相關活動。制定《規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范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為,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在對中介機構作統一規范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了特定的監管要求。三是堅持從嚴監管。規范中介機構收費問題,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問:《規定》對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結合資本市場實踐并與《證券法》等法律銜接,《規定》對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二是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問:《規定》關于中介機構收費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收費原則,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對各類中介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二是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三是規定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并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問:《規定》的出臺對中介機構的收費是否產生影響?

  答:《規定》立足于規范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為,推動行業收費標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為。《規定》提出的具體要求,是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為的進一步規范,目的是防止相關收費行為影響其客觀公正執業,有利于形成公平、規范的市場秩序。實踐中,絕大部分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能夠規范收費,對于少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收費行為,中介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及時改正,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為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答: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并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范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回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規定》明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問:如何推進《規定》的貫徹實施?

  答:證監會、財政部、司法部等部門將加強信息溝通與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確保《規定》的有效實施。一是加強宣傳指導。組織各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工作人員開展學習培訓,確保《規定》得到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引導中介機構規范服務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二是嚴格落實《規定》。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機構規范收費行為。加大對相關業務收費情況的執法檢查力度,發現存在違反《規定》的相關情形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三是加強溝通合作。各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規定》貫徹實施工作,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來源:央視新聞、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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