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其宏受賄案,對被告人趙其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追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現查明:2009年上半年至2024年2月期間,趙其宏利用擔任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行長、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高級顧問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產業引導基金、紓困基金、職工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28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其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趙其宏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記者 牛巧剛 徐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