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的意義是什么?
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這是一個好問題,關于專利強制許可的意義,我的觀點如下:
專利強制許可,也稱非自愿許可。
1、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舉例:
比如,發生了大面積的疫情,傳染了許多人, 有一項藥品專利可以治療該傳染病,這種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強制實施該藥品專利,讓大家都生產該藥品。
這種國家專利強制許可,不需要征得專利權人同意,就可以強制實施該專利,但理論上還是應該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專利許可費或使用費。
2、針對惡意、故意不實施專利,壟斷該專利技術的專利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這種情況,講的是專利權人壟斷該技術,沒有合理、正當理由,不許可給別人實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申請,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
3、強制許可的意義、價值和目的
(1)專利的意義在于實施,專利實施有利于促進科技進步,有利于造福人類;
(2)專利不實施,只是理論上的技術,躺在專利證書中,不能改變或影響社會;
(3)專利通過實施,可以轉化為生產力,產生經濟效益,帶動經濟發展;
(4)專利不實施,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構成權利濫用,或者涉嫌技術壟斷;
(5)專利不實施,拒絕許可,從長遠上看,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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